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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昆明润鑫磷业有限公司
江苏澄星磷化工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江阴汉盈投资有限公司
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澄星磷化工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阴汉盈投资有限公司、昆明润鑫磷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7-10
发布日期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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