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慧力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91民初3387号 原告:烟台慧力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隋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红,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生,朝鲜族,住***。 原告烟台慧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烟台慧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烟台慧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单伟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吕芍慧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