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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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嘉盛实业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珅源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宁县嘉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原告石嘴山市珅源工贸有限公司货款1425486.85元,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77181.33元(58950.72元+18230.61元),合计1502668.18元;2019年12月9日之后的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被告中宁县嘉盛实业有限公司以1425486.8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98元,由原告石嘴山市珅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368元,被告中宁县嘉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8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