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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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信诺牧业有限公司 白山市众合牧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西村村委会与众合公司2016年9月10日签订的《浑江区“兴边富民”行动产业项目村委会与企业合作协议》和2018年5月28日签订的《浑江区“兴边富民”行动产业项目村委会与企业补充协议》。 二、众合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西村村委会出资40万元。 三、驳回西村村委会的其他本诉请求。 四、驳回众合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西村村委会已预交4,400元),由本诉原告西村村委会负担750元,本诉被告众合公司负担3,6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众合公司负担338元(众合公司已预交3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