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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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清远市大帽山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清远市大帽山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退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5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66元,由被告清远市大帽山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