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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02民初11514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住***。

负责人:文洪杰,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雯博、杨苹苹,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丰汇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范勇,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经四纬二路**营业楼主楼****/div>

法定代表人:吕林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阳小区**楼**iv>

法定代表人:赵秀霞,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与被告***、***、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敏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萌

裁判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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