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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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藁城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110000元给原告***、阮方、***; 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110000元给原告***、阮方、***; 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中赔付171302.48元给原告***、阮方、***;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8元(原告已预交508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藁城支公司负担866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负担2215元,原告负担21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