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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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 湖南恺德微创医院有限公司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钻石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211民初1990号之二 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钻石路支行,住***。 负责人:黄小波,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员工,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财产保全,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反诉、和解,签收诉讼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钻石路支行员工,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恺德微创医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建。 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钻石路支行诉被告湖南恺德微创医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钻石路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钻石路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钻石路支行负担。 审判长刘洋 人民陪审员王广英 人民陪审员张辉 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谢利 书记员胡冠毓 |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