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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卫禹兴水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9126元、利息损失17856.73元,共计256982.73元;

二、被告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213元、利息损失2329.53元,共计37542.53元;

三、被告中卫禹兴水务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款项在欠付被告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涉案工程款21519277.28元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917元,由原告***、***负担58元,被告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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