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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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逊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桂林东来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0民初137号 原告:荆州逊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饶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汉云,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赐,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东来传媒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蔡斌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荆州逊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东来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荆州逊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荆州逊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郭莉 审判员陈林 审判员韩秀士 二零二零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鲁天宝 书记员卢文倩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