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工业园小微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工业园小微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和2020年4月20日之前产生的的利息及罚息共计33856.85元,以及之后的罚息(之后罚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571%计算,从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74元,减半收取3587元,由被告***、***、***、***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