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乡市唐普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乡市唐普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9204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70.47元,由原告***承担115元,由被告新乡市唐普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055.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