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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轩盛进出口有限公司返还湖州千宾纺织品有限公司28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轩盛进出口有限公司赔偿湖州千宾纺织品有限公司交通费1983元,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92元,由湖州千宾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531.77元,由广州轩盛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60.23元。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经由湖州千宾纺织品有限公司预交,湖州千宾纺织品有限公司同意由广州轩盛进出口有限公司、***于履行本民事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支付给湖州千宾纺织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