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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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中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轿车分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营销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淮安市中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原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营销分公司签订的《2016年江淮乘用车销售服务协议书》已于2016年8月31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淮安市中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956元,评估费30000元,由原告淮安市中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