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诚昌纸业有限公司 东莞弘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弘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货款225111.1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5910.76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以61980.36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均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以货款本金225111.12元为限)给原告东莞市诚昌纸业有限公司; 二、被告***对被告东莞弘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82元、保全费1808.17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诚昌纸业有限公司负担472.17元(受理费244元、保全费228.17元),被告东莞弘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918元(受理费2338元、保全费1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