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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阜新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大连鸿旭水产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阜新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阜新市海州区崔宏民水产摊床货款85235元。

此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被告阜新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10-18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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