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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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名都公司支付欠付租金、管理费22832.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283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9年8月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名都公司赔偿房屋空置损失40821.51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名都公司支付律师费5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1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