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新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24民初1427号 原告:成都新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成都新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成都新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成都新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先金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巫小燕 书记员李澜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