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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宁德市星宇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0万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768元,由原告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066元,被告宁德市星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70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13元,被告宁德市星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