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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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两岸行(厦门)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达仁方际二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回购款本金1200万元和股权溢价款(溢价款从各笔增资款本金的实际发放之日,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股权回购款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800万元增资款的溢价款从2017年1月20日开始计算,其中200万元增资款的溢价款从2017年3月21日开始计算,其中100万元增资款的溢价款从2017年5月10日开始计算,其中100万元增资款的溢价款从2017年8月30日开始计算); 二、驳回原告深圳达仁方际二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0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达仁方际二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25924元,被告***、***、两岸行(厦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110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两岸行(厦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