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7民初23180号 原告:深圳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古蔺县, 原告深圳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红梅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钟远标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