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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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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清丰县人民法院(2020)豫0922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

二、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47,395.95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47,395.95元;

四、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负担101元,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2元,由***负担4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70元,由被上诉人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8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0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22
发布日期 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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