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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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龙城第一齿轮厂 朝阳鑫鑫铸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朝阳市龙城第一齿轮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朝阳鑫鑫铸造有限公司铸件款170,064元、料仓款38,145.15元,合计208,209.15元,并自2018年1月3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随本清; 二、被告***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朝阳鑫鑫铸造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3元(原告预交)、评估费2,000元,由被告朝阳市龙城第一齿轮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