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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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8)豫0782民初793号民事判决; 二、新乡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新乡市万宏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7626381.68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6430403.49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以7387186.0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以7387186.0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新乡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新乡市万宏建筑有限公司保证金300000元; 四、新乡市万宏建筑有限公司参照2014年4月29日《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并按照相关规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新乡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竣工备案资料; 五、驳回新乡市万宏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新乡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87315元,由新乡市万宏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2000元,由新乡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5315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3256元,由新乡市万宏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新乡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1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229元,由新乡市万宏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0110元,由新乡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119元负担;鉴定费250000元,由新乡市万宏建筑有限公司负担80792元,由新乡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92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