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德保盛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德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盛象名都项目部、广西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45699.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894.28元; 二、被告广西德保盛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014元(原告已预交507元),依法减半收取507元,由被告广西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盛象名都项目部、广西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德保盛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