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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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中心支公司 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灯塔市海通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11000元,在第三者商险向原告***赔偿267,983.11元,以上合计278,983.11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2元,减半收取2731元,由原告***负担143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588元。鉴定费200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