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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银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市宏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银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六安市宏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人民币446866元,并自2020年1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六安市宏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60元减半收取5180元,由被告安徽银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1
发布日期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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