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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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宏纪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广州弘远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告广州弘远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816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上述查封不动产及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