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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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小微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7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从2018年11月7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前海中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金三十五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深圳小微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前海中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金三十五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小微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在被告深圳市中金三十五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不能履行义务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深圳市中金三十五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70元、公告费(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小微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海中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金三十五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