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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8263.0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代偿款5515.9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六的标准,从2017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以代偿款22747.0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六的标准,从2017年6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7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