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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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天旭环保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成龙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湖北成龙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天旭环保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销售合同》继续履行,被告淮南市天旭环保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成龙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25万元提车。 二、驳回原告湖北成龙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淮南市天旭环保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共计6820元由被告淮南市天旭环保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550元由反诉原告淮南市天旭环保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