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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张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漯河兴茂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漯河市农丰高产种植专业合作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漯河兴茂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漯河市农丰高产种植专业合作社2,572,289.5元。

二、被告漯河市召陵区邓襄镇人民政府对漯河兴茂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赔偿款中的1,850,000元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漯河市农丰高产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支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7380元,由被告漯河兴茂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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