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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益海嘉里(武汉)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第5251319号“京山桥米”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益海嘉里(武汉)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和原告湖北国宝桥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三、被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和原告湖北国宝桥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6万元; 四、被告益海嘉里(武汉)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湖北国宝桥米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4万元; 五、驳回原告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与原告湖北国宝桥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与原告湖北国宝桥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000元,由被告益海嘉里(武汉)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