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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0802民初439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支行借款本金844961.97元及利息(以844961.97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048%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若被告***、***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支行有权对被告广元市朝天区云雾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位于广元市朝天区(镇)新滩村三组、四组【林权抵押登记证编号:广朝林抵押登记证字(2017)第005号】的林地经营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对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撤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0802民初439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在50万元借款本息(利息自2019年2月7日起按年利率9.048%计算)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250元,由上诉人***、***负担7250元,被上诉人***负担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430元,由上诉人***、***负担7430元,被上诉人***负担5000元。(被上诉人***负担的诉讼费,在执行中直接支付给上诉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