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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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龙商商贸有限公司 江苏中凯海运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江苏中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龙商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8991654.57元、2018年5月22日前的利息1749136.87元及2018年5月2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1111201628043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如被告徐州龙商商贸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被告江苏中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即坐落于xx5室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3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及坐落于xx室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29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江苏中凯海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在5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龙商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500元,由被告徐州龙商商贸有限公司、江苏中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恺海运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10×××7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