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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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港通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承德市中心医院 承德友好国际旅行社东兴分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旅游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舟山港通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承德友好国际旅行社东兴分社22649.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