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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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不得追加***、***为(2018)闽0203执91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