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截止至2019年10月20日的借款本息677846.28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0月20日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利息、复利和罚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支付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代理费20000.00元; 三、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平泉市房产(证号:冀20**平泉市不动产权第0003:冀20**平泉市不动产权第**/ 四、被告***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389.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020.00元,合计9409.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