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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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梅杰雅服饰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拍卖或者变卖被告***、***抵押的位于常熟市中江广场1号楼A601不动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429万元范围内对江苏梅杰雅服饰有限公司结欠原告的借款本金300万元、计算至2019年9月19日利息、罚息21191.62元及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以及律师费108028元优先受偿,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对江苏梅杰雅服饰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的借款本金300万元、计算至2019年9月19日利息、罚息21191.62元及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以及律师费108028元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9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0917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预交的诉讼费中的20917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帐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