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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昆山龙马船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国扬海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72民初1024号

原告:浙江国扬海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善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佳红,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行态,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龙马船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谭佐军。

原告浙江国扬海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龙马船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浙江国扬海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表示不再交纳。

本案按浙江国扬海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胡立强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潘咨伊

裁判日期 2020-07-17
发布日期 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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