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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北城支公司向原告***继续赔付车辆维修费及施救费43465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北城支公司向原告***赔付车辆停运损失30800元及鉴定费4000元。 上述执行事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3元,由原告***负担52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北城支公司负担17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