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265.85元、小腿支具费873.79元、误工费2122.85元、护理费1011.86元、交通费100元,计6374.35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811.19元、住院伙食补助500元、营养费500元,计4811.19元,共计11185.54元; 二、原告***受偿后返还被告***垫付的人民币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