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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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新新康达工贸有限公司 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承德新新康达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损失619569.49元及利息(以619569.49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82.14元,由被告承德新新康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