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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富之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河南翼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洛阳富之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43708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2020年3月13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洛阳富之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财产担保费97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77元、申请保全费1738元,由被告洛阳富之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9
发布日期 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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