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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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水总有限公司 山东水总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春真、张树兰、赵某3、赵某1、赵某2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赔偿原告赵春真、张树兰、赵某3、赵某1、赵某2损失556705.75元。 三、被告山东水总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春真、张树兰、赵某3、赵某1、赵某2损失278352.8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赵春真、张树兰、赵某3、赵某1、赵某2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468元,减半收取7734元,由原告赵春真、张树兰、赵某3、赵某1、赵某2共同负担1568元,被告***负担4350元,被告山东水总有限公司负担18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