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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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翔玻璃有限公司 绵阳流能粉体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云翔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绵阳流能粉体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79000元,并以179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绵阳流能粉体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绵阳流能粉体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0元,由被告云南云翔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 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