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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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 张家口市宏昊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宏昊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营业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不得执行张家口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保证金账户(账号为10×××68)款项,并将已经划扣的全部款项返还到该保证金账户;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家口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石家庄中华南大街支行,账号:13×××59)。 |
| 裁判日期 | 2017-12-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