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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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暻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勐腊县象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西双版纳暻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勐腊县象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38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380万元从2015年6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7552元,由被告西双版纳暻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另清退,由被告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