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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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长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中卫中汇金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4民初16826号之一 原告:宁夏中卫中汇金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俊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宁夏长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山,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刚,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政,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中卫中汇金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金超公司)诉被告***、***确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本院书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万东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婷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