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通冠斯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皖0191民初45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即:解除安徽宇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南通冠斯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5月11日签订的《滨湖沁园C13#楼项目模具购销合同》;驳回安徽宇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皖0191民初45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南通冠斯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安徽宇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预付款128721.05元;南通冠斯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安徽宇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8616.3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7092元,减半收取为35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92元,合计10638元,均由安徽宇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






